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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可交换债提供债务融资新渠道
2008-9-6 2: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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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请介绍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哪些相同和不同?

  证监会:其要素与可转债类似;投资价值与上市公司业绩相关。不同之处,一是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二是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再者,可交换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

  记者:目前推出可交换债券对发展证券市场现实意义如何?

  证监会:一是提供市值管理和债务融资新渠道;二是为其提供一种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三是其持有者大多为机构投资者;四是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记者: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证监会:一,申请人应由保荐人保荐,向证监会申报。二,提交日期超过六个月的,证监会暂不予受理。三,债券的发行利率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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