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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记者 忻尚伦
昨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这是继4月底推出《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后,监管层为规范“大小非减持”打上的第二块补丁。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可交换债的推出能延长大小非的锁定期,一定程度上缓解抛售压力。但对于可交换债在短期内是否能给予市场以利好,却都持保留意见。
是“疏”不是“堵”
在证监会于两周前公开“预告”了“二次发售”和“可交换公司债”不日推出后,昨晚,《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此举意味着具有延长股改限售股锁仓周期作用的“可交换公司债”不久就将发向市场。
证监会规定,可交换公司债的发债主体仅限于上市公司的股东。由保荐人推荐,向证监会提出发债申请。发债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股票按募集公告前20日平均市值的70%;债转股的价格要事先约定,且不低于募集公告前30交易日平均市价的90%;而可交换债的发行价格和利率则实行市场化定价。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可交换债期限最短1年,最长6年,面值每张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发行结束日起12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另外,一旦公司控股权因发行可交换债并以债换股后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
证监会要求,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必须在今年9月12日前反馈。
市场人士笑称:推行可交换公司债的这种火线速度,对比证监会之前一贯的行事作风,是非常难得的。“由此可见,监管部门对于大小非问题还是相当重视的。”
申银万国分析师钱启敏认为,可交换公司债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大非减持渠道。“对于手中持有大量上市公司解禁股、但又急于套现的‘大非’来讲,发行公司债要比目前走大宗交易更有利。”他指出,由于可交换债对出手价格是限定的,现在相当于打7折,而且能一次性都出手,“如果都去走大宗交易或者二级市场的话,不可能一次性抛完,最后股价再被打个腰斩,得不偿失。”因此,这项措施的推出是监管层为大非的解禁再挖通一条疏通渠。
此外,对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资质,《规定》要求: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证监会表示,设立发债主体的门槛,是为了防范部分不规范的小型公司发债的风险。
“不该让市场博弈”
在国泰君安研究所所长邓宏光看来,可交换债对现在的股价推动作用“基本没有”。
《规定》指出,对于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百分之90%;而对于债券的利率和发行价格,则实行市场化定价,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那么可交换债的利率区间大概会在哪里?对卖方来讲是否具有保值吸引力呢?
申银万国债券分析师屈庆表示,可交换债严格来讲不能算是一种固定收益类的债券品种,因有转股性质,因此其利率不会太高,“肯定不会高于同期公司债,也不会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邓宏光就此提出自己的疑问,现在公司债都已经开始破发,虽然可交换债至少在一年后才能实施选择,但从目前来看,对买房究竟有多少吸引力需要观察。
钱启敏也认为,债转股是打9折的价格,从现在点位来看就是2000点的水平,“但是谁能保证股市不跌破2000呢?”。
“现在能挽救市场信心,让A股走出怪圈的应该是诸如减税等‘让利’政策。不应该再让市场去博弈。”
先推债有深意
为什么先于二次发售推可交债?一券商负责人认为恐怕还是出于对大小非资金套现的考虑。“据我所知,现在很多大小非再低价格都在抛,是因为他们实业的资金链出了问题,必须套现造成的。而股市是反映实体经济的晴雨表,如果实体经济跨了,股市也不会复原。”
所以如果从实际效率来看,对股市的利好作用会是相当有限。“发债的量会有多大?能解决多少目前存量大小非的问题呢?”钱启敏继而指出,如果对于不是太大的“大小非”来讲,还是不会选择发债的。“现在尚未抛售的大小非太多了。如果说这这是一条疏通渠,那么也只是一条小小的沟渠罢了。”钱启敏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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