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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记者 周玲 黄浦江及苏州河两岸地产项目需备案
许海峰 早报资料
最新的企业投资及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等4个办法以及相关目录,9月5日在“中国上海”网站上全文公布。上海市政府把这些文件下发给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各委、办、局,要求“认真按照执行”,下发时间为8月23日。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4个办法均由上海市发改委制定,8月22日制定完成,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其核心思想是打破之前单一的审批制,明确非政府资金投资的行为仅需核准或者备案。 在9月2日召开的上海促进经济发展重要政策培训大会上,这一投资项目市场化管理的转变被一再强调,并要求尽快付诸行动。 仅需要核准或备案的具体行业和具体投资规模,均能在上海市政府网站9月5日公布的《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和《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上找到。 核准制:细分12类项目 《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分为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和其他十二个大类。 在能源行业的电力方面,除了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项目、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热电站燃煤项目、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风电站、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等项目,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之外,其余项目,由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在交通运输行业,跨省(区、市)或者100公里及以上铁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公路方面,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运方面,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原材料的钢铁行业,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民航方面,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轻工烟草中糖方面,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在社会事业方面,教育、卫生、文化、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等教育机构、市属教育机构的基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金融行业中,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行业按照规定需要综合平衡岸线、能源、跨区县以及享受重要政策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另外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备案制:惠及4大行业 备案目录规定,汽车行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房地产行业中,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控制范围内的项目,黄浦江两岸、苏州河两岸、世博会控制区、虹桥枢纽规划控制区内的项目,以及市政府规定的特殊项目需要备案。 社会事业方面,邮轮、游艇、游船等水上旅游设施项目,高档宾馆,或者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旅游设施项目需要备案。其他方面,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但未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由市级备案。 按照规定需要综合平衡岸线、能源、跨区县以及享受重要政策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中央在沪企业、市属管理的企业可选择在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外商限额投资:均属核准 《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依照委托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工业项目和其他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规定具明,按项目核准权限,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产等资源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投资主体提出申请,经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大额用汇类境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提出申请,经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市核准权限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负责核准。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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