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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正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有全国人大常委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刑责,理由是,“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8月27日《信息时报》)
我的态度很简单,如果仅仅因为“人肉搜索”出现了某些侮辱和泄露个人隐私的问题,就要在刑法中予以专门约束,那刑法的确管得过于宽了。
且不论人大常委建议“人肉搜索”入刑的理由在法律界还存有不同看法——比如,有律师认为,披露诸如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和电话号码等当事人周边朋友也可能知道的信息,不一定算是侵犯个人隐私权,只有披露了他人不愿外界知道的隐私,如银行存款、地下恋情等,才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我们更应该看到“人肉搜索”所具有的正面功能。“人肉搜索”对假、丑、恶等现象的深入揭露,起到了一种很好的舆论监督与制约作用,也反映了整个社会对公平和公正的向往。像前段时间被“人肉搜索”曝光的一些轻视生命、婚外恋、造假、不遵守公共规则、以强欺弱以及违反基本道德的事件,无不对社会具有一种教育和启示意义。
有人也许会说,“人肉搜索”多针对的是普通百姓,而普通百姓是弱势者,如果不对其超越道德和违法行为进行严惩,更多人的隐私将会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每个人都不会有基本的安全感。假如“人肉搜索”出现这种情况,法律当然要干预,但如前所述,对于一些基本信息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法律界目前还未有定论;其次,至少到目前为止,“人肉搜索”并未出现上述情形。那些赞成“人肉搜索”入刑的人所引的几个有限的案例充其量只是说明上述现象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最后,“人肉搜索”本身并没有触犯法律。如果说“人肉搜索”违法了,那网下的打探消息也一定违法,因为这两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就好像一个人要了解别人的信息资料,可以通过他的亲戚朋友去打听一样,“人肉搜索”与它不过是手段途径不同而已。
互联网的发展不过10多年的历史,“人肉搜索”更是一种新生事物,在这一过程中,出现某些负面因素甚至是个别极端的事例,都是难免的。鉴于网络使信息传播的深度、广度和速度都比以往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人肉搜索”的负面因素一旦得到扩散,对当事人造成的危害可能会比过去大得多,就此而言,我不反对对“人肉搜索”进行规范。但这种规范不是上升到刑法的地步,对“人肉搜索”大棒伺候,而是应该从完善网络管理制度着手,特别是那些提供“人肉搜索”功能的网站,它们应自我约束,承担起保护每一个上网公民隐私权的法律责任。那种动不动就用刑法来处理问题的方式,反映了我们社会一种对法律过于崇拜的现象,以为法律无所不能。
但法律不是没有边界的,法律能解决的问题,可能在整个社会中只占一少部分,大量社会问题的解决和社会行为的引导,也需要社会规范、道德、习惯、信仰等,而非仅仅依赖法律就可以的。想象一下,如果真的把“人肉搜索”入刑,执行的结果也可能是“法不责众”,因为它与人们普遍认可的社会规范相冲突。
北京 邓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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