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来矿难不断,从中央到地方,都加大了治理力度。河南省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对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作出进一步规定,发生50人和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0人至49人事故的,将对省辖市市长予以停职或免职处理。
事实上,这种将事故死亡人数与官员的乌纱帽挂钩的做法并非是河南首创,早在几年前,广东就规定,一次死亡50人以上事故的地级以上市和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的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据干部引咎辞职条例引咎辞职或由有关部门责令其辞职。
说实话,看到这些规定,笔者丝毫不怀疑有关部门的真诚,他们的确是想要有关官员切实担起安全生产的责任来。但这却也反映了我们在治理矿难方面的黔驴技穷,更要命的是,这样的规定实施起来很可能起到“南辕北辙”的效果。
何出此言?理由很简单,安全事故虽然天天发生,但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特别是3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毕竟是小概率事件。从2007年1月到10月的矿难统计来看,较大事故(死亡3到9人)共156起,重大事故(死亡10到29人)24起,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2起。而全国有4万多个乡镇,有2000多个县,有近400个地级市,把这些事故分摊到每个乡镇、县和市,事故发生概率会有多大呢?还不到0.5%。为这个可以忽略不计的概率,作为一个理性人,谁会使自己的神经绷得紧紧的,始终处于一种高压状态?由此看来,这种规定非但起不到对官员的约束作用,反而有可能放纵官员,使其疏于管理。
这个指标规定客观上还有助于一些人瞒报和少报。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予以停职或者免职的指标不是定在30人而是10人,那么,一旦事故死亡超过10人,比如20人或30人,要瞒报的话就比较困难一点,因为数字相差太大;而把指标定在30人,要瞒报就相对容易一些,毕竟大部分事故死亡人数达不到这个数,少报几个不会引起人们的注意。这是从技术操作角度而言。从逻辑上说,将死亡人数作为是否该引咎辞职的主要甚至惟一标准,官员们在“出事”之后,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极有可能去隐瞒事故真相,并不惜弄虚作假修改死亡人数。
在治官问题上,过去我们是说得多动得少,即使有所动作也是轻描淡写。所以,我是赞成官员去职需要有细化和可操作性的标准的,因为这样的话,一来可以起到制约作用,使得官员必须按责任制落实,不落实发生了事故就要追究责任;二来也有警示作用,发生一起辞职一个,从而可能对其他人产生警示效果;三来是取信于民,真正做到政府对人民负责,这是最重要的。但像河南和广东这样,名义上似乎很重视安全事故,制定了一个官员去职指标,像是要给公众作个交代,可实际操作起来几乎不可能实现。这样的制度规定还不如没有。因为,没有具体指标的话,客观上还存在某种模糊性,官员们对自己是否要承担事故责任心里不那么有“底”,这样反而可能其有一定“威慑”效果。
对生命的关爱,是一个社会道德和良知的基础。而上述数字指标的背后,实际上却折射出我们的文化一直以来存在的一个缺陷,即对人的生命的轻视。为什么一定要有10条、30条或50条人命的消逝才能换来官员们的去职?如果我们敬畏生命的话,死亡1人与死亡100人又有何区别?所以,从河南和广东等地的安全生产事故规定中,我们多多少少能看到矿难不止的根源所在。
我的意思当然不是不要加强对官员的问责,在目前情况下,还应强化官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但要遏制矿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频发,我们必须除去现在的政府包揽监管的事故治理模式,而应引入多元监督的新治理模式。这就是在政府和企业责任之外,在安全生产中,应赋予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提请调查的权力。只有这样,才能改变目前对安全问题的被动监管、穷于应对的非良性发展局面。
(作者系《学习时报》副编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