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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市纪委书记民愤极大
被判死刑
据新华社电 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案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同时,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对原郴州市市长、案发时任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党委书记的周政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分别为死缓、死刑、无期徒刑。
原市委书记李大伦:
收受财物合计1404万元
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大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李大伦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在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陈立华等人共同收受22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04.3281万元。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797.739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李大伦论罪当判死刑,但其在“两规”期间如实交待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且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原市纪委书记曾锦春:
收受贿赂3151.84万
曾锦春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没收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违法所得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利用担任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均另案处理)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95次,3151.84万元。其中,曾锦春单独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639.4万元,美元4.25万元。此外,曾锦春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曾锦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民愤极大,且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原市长周政坤:
3027.25万元追缴国库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政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与同案周政文、周政权犯罪所得及孳息3027.25万元追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政坤利用担任郴州市市长等职务之便,单独收受贿赂135.7万元;伙同弟弟周政文收受干股分得红利598万元,感谢费76万元,采取名借实受的方式收受贿赂370万元;伙同妻子刘阳春收受贿赂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