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由于收银员在刷卡时未核对顾客在签收单上的签名,导致顾客艾先生的信用卡被盗刷4032元。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华联超市被判承担六成责任,赔偿顾客2419.20元。
2008年1月28日早晨,艾先生收到招商银行短信通知,发现该信用卡存在异常消费情况。后经查询,该信用卡于2008年1月28日在华联超市许昌店刷卡消费两次,消费额分别为2032元及2000元,在签购单持卡人签名栏处签名为“王军”。2008年6月12日,艾先生将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许昌店告上法庭,认为超市未核对持卡消费人的签名与信用卡上预留的持卡人签名是否相符,致使其信用卡被盗刷。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超市工作人员未尽到审慎注意和审查义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但艾先生未对信用卡尽到妥善管理义务也具有过错,故法院酌定超市承担损失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