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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额上线 企业合并控制须反垄断申报
2008-8-5 12:20:36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日签署第52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是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而制定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经营者集中的情形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规定》分两项规定了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标准: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经营者集中达到其中一项标准的,即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据介绍,经营者的营业额是反映经营者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较为客观、明确,世界各国和地区大多采用这一指标确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高于德国(其全球营业额和境内营业额标准分别是10亿德国马克和5000万德国马克)、法国(其全球营业额和境内营业额标准分别是1.5亿欧元和5000万欧元)、日本(其境内营业额标准是一家达到100亿日元,另一家达到10亿日元)等国家的申报标准。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这与我国市场容量较大、企业数量多的情况是相符的,也与鼓励企业做强做大的产业政策目标相吻合。

  《规定》指出,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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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反垄断法》的实施,国务院制定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确立统一申报标准的同时,规定: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008年 8月3 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国务院制定了本《规定》。

  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经营者集中是经济活动中的普遍现象,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提高经营者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又可能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必要的控制,以防止因经济力的过度集中而影响市场竞争。控制的主要手段是对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先或者事后申报制度,并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允许经营者实施集中。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和情况的基础上,《规定》分两项规定了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标准: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经营者集中达到其中一项标准的,即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为了验证专家建议的申报标准是否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符,我们对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06年基本单位年报数据进行了分析。分析表明,专家建议的申报标准比较合适。按照这个标准,一方面我国绝大多数限额以上企业的并购活动不需要申报,同时又可以把规模较大的经营者集中纳入申报范围,防止产生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后果。

  因此,《规定》确立了统一适用于各行业、领域的申报标准。考虑到一些特殊行业、领域,如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行业、领域经营者的资产构成比较复杂,为了使申报标准符合这些行业、领域经营者的实际情况,国际通行做法是对其营业额的计算专门作出规定。因此,《规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确立统一申报标准的同时,明确规定: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来源:证券日报

    编辑:倪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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